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不得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經發(fā)現(xiàn)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將依法予以沒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非法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到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交通運輸部門說明情況,協(xié)助調查,上繳非法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關部門將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需要采購煙花爆竹時,應該到合法的零售店購買合法廠家生產的合格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零售店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超標、違禁產品;零售店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經縣行政審批部門核發(f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存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和品種不得超過相關規(guī)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批發(fā)、銷售煙花爆竹產品,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已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零售店,必須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柜)經營。嚴禁占道經營、流動經營、一證多點或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經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房屋、車輛、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活動,違者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鎮(zhèn)、街道、開發(fā)區(qū)、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jiān)管責任,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一經發(fā)現(xiàn)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置。
七、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舉報、揭發(fā)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的義務,鼓勵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查證舉報屬實的,視情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郎溪縣公安局110或0563-7013821
郎溪縣應急管理局0563-7028060
郎溪縣公安局 郎溪縣應急管理局
郎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郎溪縣交通運輸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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